低保对象救助制度意见为全面规范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各项事业超常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建立城市低保专项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的稳定工程、德政工程,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县自1997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应保尽保”的目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低保标准不断提高,资金投入逐年增长,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目前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难、子女上学难、住房难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形成了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要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住房等实际困难
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项救助制度已势在必行
因此,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贫困群众基本权益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加宽松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一)医疗救助1、根据《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临政发[2001]46号)XX县区卫生局《关于制定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优惠政策的通知》(临卫字[2001]15号)的有关规定,城市低保对象持县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医院就诊,可继续享受减收诊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常规检验费、透视费20%的优惠
2、设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实施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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