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如下:一、编制依据(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八)《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
二、规模新建、扩建的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
迁建项目和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内建设电镀企业
(四)电镀企业应建在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以及低COD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