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丽江市古城区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现将《丽江市古城区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丽江市古城区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古城区房屋出租、自营房产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古城区行政区域内将自有房产出租或将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以下简称自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需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同时按出租或自营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出租行为或自营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房屋租赁合同、房产权属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古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第四条区地税局是古城区房屋出租和自营税收征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区内的房屋出租及自营房产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区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代征房屋出租及自营房产税收
第二章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以房产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但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情形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纳税
第六条凡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并准确提供租金收入的,按合同或协议记载的金额据实征收地方各税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