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效益
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