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XX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X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农产领(2001)2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九部门2001年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淘汰机制,认真做好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XX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附:《XX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XX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2001年11月19日XX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搞好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XX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的精神,参照农业部、国家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法: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标准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且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条件
具体标准如下:(一)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企业总资产应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应在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流第1页共5页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利润率10%以上;企业总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