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XX〕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XX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1月27日XX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XX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各政务部门依照本办法,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务部门之间共享。第1页共7页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依法应与特定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特定政务部门提供共享信息。第六条各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政府已经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列入《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分类进行共享。《共享目录》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定期更新、维护和发布。第二章共享基础设施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设满足本级及对上一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该平台应部署在省和设区的市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上。共享平台运行维护费用可纳入政府向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范围,由同级财政资金统一支付。县级及以下政府不再建设本级共享平台,已有的应当逐步向市级共享平台迁移。第九条共享平台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系统)、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全省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分省、市两级建设部署,按照标准进行无缝对接。市级《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应报省级共享平台备案并注册。第2页共7页第十条政务部门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各政务部门之间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跨层级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通过省、市两级共享平台进行。第十一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平台的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共享主题数据库的建设(以下统称平台中央数据库),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平台中央数据库与政务部门业务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标准和制度,完善共享平台使用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各政务部门要按照共享平台的技术要求,部署本部门前置交换系统,确保业务数据库与前置交换数据库之间、平台中央数据库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