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文号:公安部/建…法规来源:公安部/建设部更新时间:2006-6-164:18:57划车《理车部印设停的停规停》设关停理车的划》场暂定划规(设规行规(的发车于》和、设)计车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