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用地分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旧区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第三条本规定尚未包括的内容,均以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南平市现行有关规定为准。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五条南平市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片)区规划。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编制相应的各专业系统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此规划应由业务隶属单位完成。第八条城市土地的地块开发利用,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视建设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地块开发单位完成。第九条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应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特别重要的地区,还应编制城市设计。第十条城市规划和设计,必须使用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统一的地形图及高程、座标系统。第三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第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二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夹角≤30°)1.朝向为南北向(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区不小于0.8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走向与南北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小于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90°≥两建筑夹角≥60°)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旧区不小于0.5倍。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若大于15米,其间距按平行的控制。(三)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须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卫生间、楼梯间或其它非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适当增加。第十三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在新区不小于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旧区不小于0.4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2、东西向布置时,在新区不小于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在旧区不小于0.3倍,且最小间距为15米。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二)垂直的间距,在新区不小于0.25倍,在旧区不小于0.2倍,且最小值为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有窗洞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第十四条文、教、卫建筑之间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表一)的控制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南平市规划局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有困难的。(二)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第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