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用地分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旧区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第三条本规定尚未包括的内容,均以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南平市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五条南平市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片)区规划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编制相应的各专业系统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此规划应由业务隶属单位完成
第八条城市土地的地块开发利用,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视建设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地块开发单位完成
第九条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应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特别重要的地区,还应编制城市设计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设计,必须使用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统一的地形图及高程、座标系统
第三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第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夹角≤30°)1.朝向为南北向(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区不小于0.8倍
2.朝向为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