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委托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建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丽水市建设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省、市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30个以内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九龙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丽水市市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各县(市、区)可控制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按0
8系数折算,下同)(二)住宅小区标段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的住宅工程;(三)建安工程量在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