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具备规定的条件为基础,申请使用牛乳(羊乳)及(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乳制品的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首批批量合格产品的检验
产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制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乳制品等)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制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乳制品等)]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使用本细则规定的部分条件,对另一个企业(法人代表相同)生产乳制品产品进行包装等,其生产条件不作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代表不同)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国家、地方等文件、标准对于本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场所审查乳制品的生产场所除应满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269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规定
2、车间设置应包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生产车间包括收乳车间、原料预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等
辅助车间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为生产服务所设置的必需场所
3、生产车间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有序而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