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文件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财税[2003]6号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技术开发费问题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1]综1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工作,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申报和专项审计,解决当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中有关技术开发费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的比例根据厦府办[2002]18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对厦府[2001]综138号文附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5%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开发费用投入”指标的涵义与支出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企业当年投入的技术开发费用涵义为:报告年度内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活动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既包括企业自有资金支出,也包括上级专项拨款用于项目研发的支出
其支出范围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开发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其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列入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