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XX省人民检察院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
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XX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为方便考虑,申请人(XX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02年起至2005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
2005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
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XX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2、农行XX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05年10月2日,双方又在XX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03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
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
申请人即于2005年12月12日,向XX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06年7月6日,XX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5)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第1页共7页求
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