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余杭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加强我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工作对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具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一)床位在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年
三、办理流程(一)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个月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请申请校验的各医疗机2/19构严格按填写说明填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二)申请地点:医疗机构类型、所在地地点联系电话、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疾控中心、急救中心等余杭区卫生监督所监督管理科;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号三楼、临平街道、乔司街道、星桥街道、南苑街道区域内除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余杭区卫生监督所临平乔司分所;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号二楼、塘栖镇、仁和街道、崇贤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区域内除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余杭区卫生监督所塘栖分所;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号二楼、瓶窑镇、良渚街道、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区域内除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