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侵权责任法是自由保障法一、思考:法律的本质?侵权责任法的本质?法律的本质:长期而稳定的社会政策,以规范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并实现特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侵权责任法的本质:处理社会生活中偶然性损害,1实现受害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受害人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强调“救济”功能,从更广泛的角度考察,关注的是“平等”价值;就行为人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强调“预防”功能,关注的是“自由”价值。某些情况下,如“他人责任”,侵权责任法还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例如:监护人、使用人等。以医疗责任的归责原则演变为例。二、案例及立法:(一)案例案例一:重庆烟灰缸案2案例二:酒后看藏獒案31当代社会是一个危险四伏的社会:道路交通事故方面,2007年,全国共发生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安全生产事故方面,2007年1月1日至12月9日,全国重大事故全国发生79起,死亡和失踪1154人,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发生8起,死亡369人。09年2月22日的“屯兰煤矿”事件。2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渝中区某公司的董事长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在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在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昏迷了70多天,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跃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这一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跃遂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67号两幢楼的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郝跃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3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三:乘客硫酸毁面案案例四:赴宴醉死案案例五:铁路乘务员扶助醉汉案案例六:牙科医生路遇脑血栓病人案案例七:盲人摔倒案(二)立法《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2条:监护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35条:使用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的“所有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三、检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和司法过度强调“救济”功能,虽然强化了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却忽视了“行为人”利益,走向了“结果主义”的误区:“侵权责任法是自由保障之法”!(一)理由:对于偶然损害的法律政策导向:“自由主义的法秩序”。1.损害应该被视为一种“不幸”或“宿命”,因此,原则上讲每个遭受损害的人都要由自己来应对这些损害。古老的罗马法原则:“所有权人自吞苦果”(casussentitdominus),由此反对由法律来阻碍偶然事件的发生,并反对由法律补偿命运造成的不平等。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1881年《普通法》德国法学家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也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价值取向的出发点就是“将损害理解为个人命运”。“自由”和“平等”的关系。绝对平等之不可能。基斯洛夫斯基:“我们了解平等的理念,人人都向往平等的地位。但我认为这完全不是真的。我不认为有哪个人真的想平等,每个人都想‘更平等’”。2.在存在“特别干预理由”时,移转或分散损害。特别干预理由一:“过错”。“过错责任”是自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