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便区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送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心须办理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具体项目有: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电气的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农林水利建设;拆迁补偿等等
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工程预结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后需作调整的,则另行通知\二、建设顶目的预算评审(-)在建设项目实施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招标信息公告前,非公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送审预算评审资料
送审时填写并附以下资料:1、《申请办理工程预算评审的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的来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23、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4、施工图(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童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5、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工程量清单);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7、详细工程量计算书;8、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9、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等;10、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预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书须列明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的单价和数量,送审的工程预算书须有编制人员签字和编制单位
(三)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齐评审资料后,委托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