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所属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动火作业规范、有序、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施工、生产、检修、维修中需动火作业的,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由动火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火证》,经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勘查,符合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后,签署意见,并上报总经理批准
《动火证》一式两份,安全管理部门和作业部门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在发放《动火证》时,要对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安全教育
第五条动火作业申请人是现场作业安全责任人,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组织实施作业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条动火作业部门应做好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点与设备、容器、管道、储存物资间须加堵盲板彻底隔离,避免任何易燃易爆及窒息性气体的来源,四级风以上不准在室外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现场应配置充足的消防设备、器材
第九条动火作业时必须由安全监管人员和动火作业安全责任人现场全程监督,严禁离开动火作业现场
第十条动火作业地点必须与《动火证》上的地点相符,严禁异地使用和任意扩大动火范围
第十一条严禁无证和动火审批程序不全动火作业,严禁无安全措施动火和现场无监管人员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棉花储存区10米以内严禁动火
如确需动火时,必须严格清除易燃杂物,现场加强监护,方可动火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如在配电房、水泵房等处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高处或地面动火,严防火星飞溅,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防产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和全面检查,共同签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动火作业现场,并将设备器材归位
附件:《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