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甲方(业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电话:;住所地:;邮编: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电话:;住所地:;邮编:;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入住前,享有对所用物业的检查权
2、享有对乙方及管理服务人员工作的监督权、投诉权
3、享有对园区内各项管理的建议权、监督权
4、住宅单位仅作居住使用,不得作写字楼、货仓、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
5、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掷任何物品,违者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抛掷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6、甲方同意与乙方按以下原则建立停车服务关系:乙方为甲方有偿提供停车场地并对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不对车辆盗抢、损坏及车内财物损失负责,甲方自行负责购买车辆保险,出现损失,由第三方或承保人负责赔偿
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车辆看管服务,需要与乙方签订书面看管协议,并按济南市相关规定缴纳看管服务费
7、依据本协议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8、对物业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9、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
甲方必须遵守政府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10、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