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供电管理规定第一部分管理责任第1条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分别负责本矿供电管理的行政和技术组织协调,对全矿供电的管理和技术业务全面负责
第2条业务部门的职责:机电科是供电主管业务部门,牵头组织检查、考核安全用电情况,查处违规用电现象,负责全矿各类新增负荷的审批,传达贯彻上级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法规和业务部署
保卫科、综合办、安全科、调度室和地面机电队等单位要协助机电科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和违规用电的检查处理
机电科牵头每月组织一次大范围的地面用电检查
第3条基层单位的职责:(一)地面机电队在抓好安全供电的同时,积极配合机电科做好安全、计划和节约用电管理,配合作好“避峰填谷”、停产检修、安全技措和设备维检等工作
(二)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所有用电设施(包括电缆、电器和通讯网络系统)的安全、节约、维护以及质量标准化工作
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在保证本单位电器设备(设施)完好、安全可靠的同时,加强对职工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教育
第4条用电计划的审批权限在机电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接火用电
第5条各单位对所属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指定专人维护,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制等规章制度
第6条各单位使用空调器、电热器和非生产用电动机械等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分管机电科登记,并在机电科指定专用线路上使用,由地面机电队具体实施
单身宿舍严禁使用各种做饭、取暖及大功率的电器设备(热水壶除外)
第7条矿区、办公室、职工宿舍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要做到天不黑不亮,人走灯灭
路灯、节日彩灯、霓虹等工广照明应采用光控或集控,科学合理设定开灯时间;所有照明灯具的功率不应超过60W
第二部分管理规定第8条公司对违章供电、用电的单位或个人,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申报计划或申报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改线搭火者,给予100-300元罚款,并予以拆除
(二)对违章用电的职工,按公司安全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