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8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
总平面规划图
(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