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文件编号:34680582黑黑黑黑龙龙龙龙江省安全生江省安全生江省安全生江省安全生产产产产条条条条例例例例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141217实施日期:20150401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矿特别规定第三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第四节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2月17日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