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6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完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进行环保验收
为做好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环保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3、《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4、《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5、《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6号)11、《河南省2015年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专项方案》(豫气联办【2015】5号)二、工作要求(一)验收范围全省范围内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
(二)环保检测验收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必须分别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的要求
(三)验收方式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验收条件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调试正常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名录由河南省环保厅公布)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在获得检测合格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保验收申请,申请油气污染治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