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公路甩挂运输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突出重点
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重点用于对甩挂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业化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改造、更新项目,确保取得实效
(二)统筹安排,规范使用
择优选取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示范作用强的项目安排试点
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纳入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根据甩挂运输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分批发布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企业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企业试点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