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体会2003年7月,国务院批准通过并当月9日颁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分为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4条,对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及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条例》是在举国上下抗击sars的关键时刻颁布实施的,已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也为今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法律保证,作为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我们应认真学习
一、《条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针对性突出《条例》的立法宗旨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为预防今后类似sars的突发事件,《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是: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各种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也包括重大化学环境(大气、水体)污染及核渗漏、放射源丢失等放射污染事件
二、《条例》一方面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又强调“应急”的特点《条例》的第2章指出,为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平时建立和完善应急体系及应急预案
国家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有应急物资储备,县以上政府应加强急救网络建设,保证人、财、物等卫生资源储备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预案,预案应根据事件变化及时修订
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指挥、领导机构设置和相关部门职责;监测与预警措施;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应急处理技术,监测机构及任务;事件分级与应急处理方案;预防与现场控制措施;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与器械及其他技术和物资的筹集、储备与调度;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与培训措施
三、《条例》重视信息报告和发布,积极引导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