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治建设路径选择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在国家社会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统计工作遇到了全新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满足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国家社会统计需求,必须改变统计法治建设的思路,通过加强社会共同治理、明确数据权利边界的方式解决当前统计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关键词:统计法治;互联网;社会治理;数据权利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展开,我国逐渐形成了以《统计法》为核心,《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统计法律体系,为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在经济结构全面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快速转变的背景下,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兴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成为必然趋势,这些变化为传统的统计法律体系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传统统计法律关系中的统计主体、统计责任、统计行为、统计程序等方面需要面临新的调整。本文以互联网环境下,统计工作的发展趋势为线索,通过分析当前统计法治建设面临的各类问题,提出统计法治建设的路径。1互联网环境下统计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1.1统计需求的变化。在互联网时代,人类可以“分析和使用”的数据在大量增加,通过这些数据的交换、整合和分析,人类可以发现新的知识,带来“大知识”“大科技”“大利润”和“大发展”[1]。因此,对于数据的需求发生了质和量的双重变化。在质的方面,政府的经济决策、社会决策和政治决策需要越来越具体、准确和即时的数据。比如社交平台的热词统计、新闻网站的跟帖统计、软件平台的下载统计都可能成为国家政治行为的决策依据。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未来的统计工作的核心可能不仅是如何获得数据,还包括探索获得什么样的统计数据,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数据需求。在量的方面,对国家统计数据的需求已经不局限于政府决策和科学研究,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依赖数据的支撑。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20XX》数据显第1页共7页示,20XX年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为236亿元。并形成了一套以数据发掘、数据服务和数据应用为纽带的产业链条。虽然大数据服务与国家统计在内容和作用上有根本的不同,但不能否认的是当前数据服务市场是对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补充。在数据服务市场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数据服务管理混乱、数据造假的现象。这些也从侧面反映出国家统计作为最权威的数据来源,在量的方面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1.2统计来源的拓展。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统计需求的持续增加,统计分析素材的数量和获取方式将随之变化。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来源数据不断扩大。在大数据工具和人工智能的帮助下,统计分析可以“利用所有的数据,而不再仅仅依靠小部分数据”[2]。在信息处理能力有限的时代,统计分析缺少高效的数据收集工具,因此随机采样是最好的选择。其目的就是希望用最少的数据得到最多的信息,但这种采集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忽视细节的考察,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当前的统计模式,“全数据模式”将会是最终的选择。二是数据采集渠道的拓展。当前统计部门获得数据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调查,二是企业申报。但这两种方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统计部门直接调查,成本高、效率低,而企业通常缺乏申报数据的热情。特别是在互联网行业,很多企业将数据作为自身的核心资产,行政机关强行获取数据可能会对相关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如何拓展行之有效的数据来源渠道,是互联网时代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1.3统计主体的改变。《统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本条款是对《统计法》在统计主体方面做出的重要补充,标志着社会力量可以成为统计活动的主体之一。本条款的提出也反映了当前统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传统的统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国家和社会日益增加的统计需求。但《条例》只是对社会机构参与统计活动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对统计分工、责任划分、权力行使、机构资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说明。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统计数据在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