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巡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政府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机构,列入国家统计局的巡查对象:(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条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以及调查总队干部管理情况
(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调查总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
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巡查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
巡查组组成人员以巡查专员为主,并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国家统计局及各调查总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中选调业务第1页共3页骨干参加
第八条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1
听取自查情况汇报;2
召开有关座谈会;3
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4
查阅有关资料;5
深入基层进行检查;6
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