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观测业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适应气象观测业务改革发展,推进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客观、准确考核观测业务质量强化各级气象部门业务质量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现行业务规范、行业标准和技术规定,根据当前气象观测业务工作实际,面向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对现行质量考核办法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而形成
第三条气象观测业务质量综合考核对象为全国各观测业务台站、各省(区、市)气象局
第四条气象观测业务质量综合考核业务种类包括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业务、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观测业务、高空气象观测业务、区域气象观测站观测业务、风廓线雷达观测业务、雷电观测业务、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业务、GNSS/MET观测业务、大气成分观测业务和气象卫星观测业务,共计10类
具体指标及解释见附件1-11
第五条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业务、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观测业务和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考核数据质量、数据传输及时率、设备运行可用性、保障可靠性和探测环境保护五个方面;区域气象观测站观测业务、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业务和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考核数据质量、数据传输及时率、1设备运行可用性、保障可靠性四个方面;风廓线雷达观测业务和GNSS/MET观测业务考核数据质量、数据传输及时率、保障可靠性三个方面;雷电观测业务考核数据质量、设备运行可用性和保障可靠性三个方面;气象卫星观测业务考核数据质量、数据传输及时率、保障可靠性和探测环境保护四个方面
其中,数据质量、数据传输及时率和设备运行可用性通过考核相关业务上传的数据和状态文件实现,考核文件种类详见附件12;保障可靠性和探测环境保护通过考核相关业务的填报表单和上报文件实现
第六条每项业务的考核总分为100分
各考核内容包含若干单项考核指标并分配相应的分值,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为综合考核得分
考核以月度、年度为周期
第七条气象观测业务质量综合考核工作由综合观测司、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