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l〉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会所需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
第四条取得统计上岗证的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热爱统计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第五条统计上岗证应记载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上岗证号(取得时间)、奖励、处分、岗位变动、注册及年检情况等
第六条统计上岗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
培训和考试科目为: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
第七条现在统计岗位,已取得统计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经发证机关审定,可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经评审或考试已经取得统计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能够胜任统计岗位工作的,并经发证机关审定,可直接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
第八条统计上岗证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国家统计肩负责培训教材编写,组织指导全国培训教学工作,组织考试命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上岗培训、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证书的制证、颁发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统计上岗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被单位聘(任)用从事统计工作后,应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统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统计上岗第1页共2页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