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论附义务赠与合同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
史尚宽先生指出,附义务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①
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赠人负有一定给付义务
这一“给付义务”在我国民法学界均称之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实践的生活中因为赠与关系的复杂性,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存在着许多的争议
一、概述(一)相关概念的辨析1
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
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因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
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
②”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
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
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别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如果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第二,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
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
是以如果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③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