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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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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障民族团结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三个离不开”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本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设定每年9月为本市民族团结进步月、9月17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
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基本权利第九条各民族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
第十条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学习其它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参加本民族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