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意见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推进我区投资项目审批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XX]24号)精神,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为保证代办工作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代办原则1、自愿委托
凡在XX县区域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委托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2、无偿代办
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3、全程服务
代办机构承接代办项目后,明确专人(代办小组)对代办的事项实行全程服务
4、高效合法
代办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代办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上下联动
在区政务中心和园区、街镇建立分工协作、上下互动、全面覆盖的代办网络
二、代办范围XX县区域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重点代办在我区注册并实施固定资产投入的内外资工业项目
三、代办内容1、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从项目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直至投产全过程的行政审批事项
2、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全部手续
以上代办事项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进行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也可以依照代办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延伸和扩第1页共3页大代办服务的具体事项
涉及中介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代办机构提供协助、指导;具备代办条件的,也可受理代办
四、代办机构区政务中心设立“XX县区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明确3-5名专职代办人员,负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投资项目的代办事务,负责各区属开发园区、各街镇代办事项的协调服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