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价值摘要
信托是中国法律规定的财产管理工具之一
目前,信托多存在于金融业
在知识产权事业中,信托的利用价值尚未受到充分重视
从已有实践和理论层面看,信托在版权、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都存在较多的应用空间
这一方面能够扩展知识产权的价值,另一方能够拓宽信托的应用范围,从而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有利
关键词:信托;知识产权;利用;价值知识产权利用的形式多表现为转让和出租
作为财产管理工具的信托却很少被人注意
中国信托企业也很少涉足知识产权信托业务
在著作权的利用上设计有集体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否属于信托存在歧见
而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得以信托方式加以管理,存在疑问
本文的通过考察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中实践状况,发现信托能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信托将是信托业发展的新领域
一、信托在中国知识产权利用实践中的表现信托法颁布于2001年,此前的信托实践多存在于金融领域
信托法颁布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规制信托业,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
信托实践以金融信托业为主力,其他信托业务较少
令人费解的是,知识产权信托居然成为信托发展的新领域
可以观察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信托主要存在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利用中
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时,信托很快成为著作权利用的形式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有认为是代理者,有认为是信托者
最高法院在一件复函中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
有人据此认为最高法院认可了集体管理的性质为信托
在该函件中,最高法院民庭称,“一、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
第1页共6页二、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