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民事申诉状参考样本不会写民事申诉状的朋友,下面请看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申诉状参考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民事申诉状参考样本1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xxx19号。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电话。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x67号,身份证号:510xxxxxxxx。申诉事项:对xx市xxxx区人民法院(xxxx)x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为55800元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xxx年12月12日签订《欠条含协议》,约定被申诉人在xxxx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诉人人民币共计59300元,除了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35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诉人实际尚欠申诉人债务数额为55800元。2、被申诉人保留的那份《欠条含协议》中欠款数额涂改及捺指纹均系被申诉人所为,其单方涂改欠款金额对申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诉人仍应按照申诉人那份协议载明的数额59300元为准。(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xx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与被申诉人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其证言就认定xx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xx系被申诉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认识申诉人,二审开庭时,在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xx才辨认出申诉人,咬定认识申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对明显与被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xx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按照证人xx和被申诉人的说法,申诉人的车(以申诉人之子xx名义上户挂靠)是卖给了xx。那就意味着,如果xx承认自己没付钱给申诉人(或xx),那么,就应该向申诉人(或xx)支付购车款;否则,其应该将车返还给申诉人(或xx);如果xx咬定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给申诉人(或xx),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车款或返还车辆之义务。可见,xx是否支付购车款,不但对被申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也对xx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审法院仅以凭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之证人证言就认定xx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实在令人难以信服。3、卖车协议不等于支付车款,xx与xx签订《卖车协议》不是认定xx已支付购车款的充分依据《卖车协议》确系申诉人之子xx应xx之要求,在协议上签字的。该协议是被申诉人xx拿着一份写好的协议,找xx签字的。但《卖车协议》只是证明xx与xx之间存在买卖协议关系,xx同意xx将被申诉人占有的渝Βxxx号货车卖给xx,但该协议不能证明xx将购车款已经支付给申诉人或xx,买卖协议不是付款凭证。4、被申诉人与xx均陈述xx已经购车款支付给了申诉人,除了没有书面证据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1)按照xx和xx的说法,xx分两次将购车款29500元支付给了申诉人,明显不合常理。xx与申诉人和xx素不相识,没有起码的信任,既然xx购车要与xx签订书面协议,其如果真的给申诉人“支付”购车款,那为什么不要求申诉人给其出个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付款的书面凭据呢?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见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凭证的风险。日常生活中,人们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条的,不要说付款几万元需要收款人开具收条,就是几百几千块的款项,开具收条也是司空见惯;不要说陌生人之间的付款需要有书面凭据,就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对较大额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条的。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