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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但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到吴小姐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吴小姐积极肯学、工作努力,一年后,企业选送吴小姐前往外国的投资公司进行培训
出国培训前,企业与吴小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吴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万元
吴小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一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
又一年后,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吴小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双方合同期满,自己不愿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虽然与企业签订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公司认为: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之间签订的十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小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看来各人都有一定的道理,那么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的一项就是”;劳动合同期满”;
以上规定说明,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那么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依照协商一致的续订合同原则,双方均不得强行续签合同
问题在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服务期问题,虽然《劳动法》对服务期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