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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区(含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由市、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第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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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