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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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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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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