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