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禁军司法职责唐代司法制度是古代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为人类文明作出的独特的贡献
唐代司法制度由于所产生发展的条件和环境不同,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制度还处于萌芽状态,没有充分地发展起来
但是,也形成了自己鲜明的时代特色,诸如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监狱制度已经发展起来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自己的司法机构
唐代普通的司法机构系统是延续先秦商鞅变法以降一千年来的传统,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
中央司法系统分为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这三大司法机关,分掌司法众务,居于主导地位;地方司法机关仍由各地行政机关兼理,所以也因行政区变化而变化
唐初地方分为州、县两级行政,开元二十八年时有州(府)328个,县1573个[1]959,所以地方司法机关一般也分为两级,但是司法制度的权很有限,这充分体现了唐朝进一步发展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倾向
但是随着唐朝国力的式微、社会矛盾的尖锐复杂,这些专门司法机关开始分割普通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故又具有普通司法机关的特点
其中尤以北衙禁军的北军狱、神策狱最为突出,目前学界对北军狱、神策狱分割普通司法机关职能的问题没有专文论述,可见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
一、北军狱唐代军事制度基本上是沿袭北魏、隋以来的府兵制度,后根据唐代实际情况有所增益和发展,即府兵制度继续存在,由南衙统辖中央十六卫的番上府兵组成,成为唐中央宿卫京师的主要武装力量;而守卫京师长安宫城和禁苑中的禁军,号称北衙禁军,驻在皇城北面,负责保卫宫城,是专职保卫天子的亲军,分为左右羽林军、左右龙武军、左右神武军、左右神策军和左右神威军,总称北衙十军
安史之乱后曾设过威武、长兴、英武、天威等军,不过很快废弃
北衙十军中,左右神策军是中坚力量
在安史之乱以前一百余年中,包括禁军在内的军司并没有取得司法权,也没有设置监狱
因为《唐律疏议X8226;斗讼》明确规定“: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