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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并结合实践,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地址)
出卖人、买受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个人的,应当写明个人姓名、住所
此外,有联系电话的,还应写明电话号码
在涉外买卖合同中,还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国籍
(2)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
这些是一种物与其他物区别的标志
只有在某项买卖合同中将买卖的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品种、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才不会引起误解,产生分歧
不在合同中将买卖标的物商品的基本情况规定清楚,要正确履行合同就难以得到保证,容易产生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当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附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如果买受人一次购买出卖人不同种类或规格的商品,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商品的基本情况
(3)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买卖的标的物数量是衡量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或者大小的一个尺度,如果没有规定数量,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分清双的责任
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对买卖的标的物的具体数量及计量单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4)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不同的物品,其质量要求也不一样
同一物品,其档次或者等级不同,质量标准也不相同
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物执行的技术标准和其他质量要求
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质量保证期
(5)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在货物买卖中,特别是从较远的地方购买物品时,往往需要对该物进行包装
包装,一般由出卖人负责
对买卖的物品进行包装是为了保证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