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发展与协调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李颖文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在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由于长期受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相关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极大地阻碍了其证据功能的发挥
本文拟从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入手,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内容和司法经验,就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笔者的拙见:一、对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反思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证人拒不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是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出庭作证是证人作证的通常形式,也是庭审活动贯彻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具体的表现
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往往在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时拒绝作证,或者以不出庭的方式拒证,或者虽然出庭但不提供有关证言
据XX省某基层法庭统计,1995年该庭审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88件,一共使用证人证言408份,只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①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审判人员无法通过当庭质证判断证言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既影响了办案质量,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证人出庭作证出具虚假的证言
证人必须对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客观、真实、全面的陈述,不作伪证,这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基本要求
但审判实践中随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实行,当事第1页共8页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方式,使得证人出具伪证的现象层出不穷
这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而且容易导致案件判决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
综合我国目前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限制了证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