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实施细则浙土资办〔20XX〕143号关于印发《XX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XX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XX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第1页共13页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