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定和计划;(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六)办理复垦后土地的登记发证;(七)办理其他有关土复垦的事宜
第四条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本行业的土地复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县经上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协调平衡后组织实施;(二)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为一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破坏程度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下列被破坏的土地,必须进行复垦:(一)因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三)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的土地;(五)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第1页共5页(六)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对《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前已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不存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利用
第八条因地下开采引起塌陷的土地,塌陷深度不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不超过一百亩的,应在塌陷稳定后二年内复垦利用;塌陷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