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机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①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项目的初审(由国家发改委和军队四总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②国土资源部预审权限之外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③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受理方式现场受理受理地点XX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XX省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办理处室XX省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或区县分局申请材料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或规划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其中位于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第1页共4页范围内的项目不提交
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范围的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核准类项目,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文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复印件)
②备案类项目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属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提交国家发改委或者军队四总部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