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情况调研报告土地的国家所有与地上房屋的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与房屋所有制度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
有的学者希望通过改变土地所有制形态,依靠土地私有化解决问题;也有学者期望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永久化,解决土地国家所有与房屋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
笔者想在这里,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制度与土地使用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制度来源于宪法规定,而土地使用制度则是在宪法授权之下,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居民用地)70年不变
但70年后,使用权人必须将土地交还给国家
如果地上房屋的使用年限远远超出70年,房屋所有权人是不是还必须交出土地和地上房屋呢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的,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并缴纳出让金,重新登记
这样,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续期;要么让出自己的房屋,由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不论何种选择,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事情
但既然土地国家所有,那么,土地使用权不可能永久化,房屋的所有权必然会受制于宪法上所规定的土地所有权
另有一种情况是,当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时,应当如何处置
我国居民房屋折旧期限(不等于使用寿命)普遍为30到50年,这就使得房屋在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相对简单,那就是尽量做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房屋使用的寿命相一致,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屋所有权自然灭失
我国当前的土地使用制度借鉴了他国的有益经验,并且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长远来看,应当逐步考虑将居民的商品房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有机结合起来
通过适当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增加房屋使用寿命,解决可能到来的矛盾
当然,如果房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