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4页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2页共24页第1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4页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依照本细则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采购:(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第九条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
逐步建立起职责分工明确,协调沟通及时,运行顺畅规范,执行准确高效和监督管理到位的药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