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心得体会【发布单位】教育部【发布文号】教育部令第32号【发布日期】2011-12-08【生效日期】201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第1页共6页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