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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DL5009
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9-16批准2002-12-01实施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5009的第1部分,是DL5009
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
颁发十年来,DL5009
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5009
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5009
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