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实施意见为了完善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优化本市医疗保险的社会服务,便利参保人员就近办理有关医疗保险事务,现就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设置及管理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设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制订相关的服务规范,组织服务人员的录用、培训及工作考核;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并与街道(镇)管理机构以及社区保障服务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服务项目根据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现有的基础条件,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暂先提供下列服务项目:(一)医保政策与经办事宜的宣传、咨询和指导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个人帐户资金,办理医保卡的报失
(三)为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代办部分医保事务
具体包括:通过电话代办医保卡的报失;代办《就医记录册》的补、换;代办门诊大病医疗的登记
(四)为参保人员医疗费减负提供相应的证明
(五)完成市、区(县)医疗保险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除以上服务项目外,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展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增强服务功能
三、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人员及设备(一)人员配置根据其服务人群的数量,每个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原则上配备2名医保专管员,并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医保专管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知识,具体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从40岁以上的再就业人员中第1页共2页推荐,经市医保局组织考试合格后录用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医保专管员的上岗培训,颁发上岗证书
未获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医保专管员
(二)设备配置每个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主要配置这样一些设备:一台电脑,用于登陆医疗保险政府网站;一台打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