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7〕20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XX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以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保健互助共济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积极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稳步提高的原则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
(三)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需求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做到既保证群第1页共6页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又保证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四)坚持一个平台、两个标准、城乡统筹、均衡服务的原则
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