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实施程序许可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许可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或已开设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一、申请新开办医疗机构许可条件:1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2
有适合的医疗机构名称;3
有开办医疗机构所需的经费保障;4
有开办的医疗机构相应卫生技术人员及设施和场地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但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许可费用:评审费200元,发证费40元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设备医疗机构时需提交的材料1
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书2
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
申请设置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5
准予设备医疗机构的审评意见书(二)新办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1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8
医疗机构设备评审意见书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二、医疗机构的校验许可条件: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依法执业申请校验时应提交的材料: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
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依法执业自查自纠的报告4
医疗机构第1页共3页校验审评意见书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工作人员(电话6788516)(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