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1页共7页(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